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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保捷汽车有限公司、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杭州保捷汽车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04号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该公司风险合规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该公司风险合规部员工。被告:杭州保捷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月萍,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保捷汽车有限公司、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杨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