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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耀兴与闵行莘庄公益服务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耀兴,闵行莘庄公益服务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600号原告:石耀兴,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闵行莘庄公益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杨蓉,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耀兴与被告闵行莘庄公益服务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耀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