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XX、牟玉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牟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XX,女,生于1984年4月1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牟玉祥,男,生于1991年2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XX与牟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牟玉祥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覃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