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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对李某某桂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更8号罪犯李某某,男。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赫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罪犯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经医学检查,罪犯李某某患高血压病三级、高心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的疾病条件,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罪犯李某某传唤不到案脱逃,经网上追逃于2017年4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抓获归案,但因其患有高血压三级、心脏病,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对其不予收押。罪犯李某某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本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某某经益阳市中心医院医学检查,疾病诊断结果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心病?、2型糖尿病?,诊断意见:被鉴定人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医学审核意见认为罪犯李某某目前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征求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意见,该院益赫检执检暂征函[2017]3号回复函建议本院不予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刑期自收监执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