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塑润塑料制品厂与杨广俊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塑润塑料制品厂,杨广俊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837号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塑润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一场,注册号652324604033301。经营者:杨开斌,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告:杨广俊(曾用名杨全海),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一〇六团。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塑润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杨广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塑润塑料制品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塑润塑料制品厂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广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塑润塑料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塑润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