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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242苏州市姑苏危旧房建设有限公司与罗冠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姑苏危旧房建设有限公司,罗冠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242号原告:苏州市姑苏危旧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沈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平,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冠淼,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姑苏危旧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冠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付清租赁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姑苏危旧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姑苏危旧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苏州市姑苏危旧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