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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兵与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223号原告:刘兵,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重庆世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嘉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勇,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丽,该单位员工。原告刘兵与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兵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对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原告刘兵承担。审 判 长  杨 竞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歆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