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楚林霞申请执行吴鞠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林霞,李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号申请执行人楚林霞,女,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伟,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楚林霞申请执行李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楚林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吴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