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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金莲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莲,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人李金莲因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金莲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申请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金莲起诉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湘建信核字[2014]6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李金莲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原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