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萍,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8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方伟,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因执行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张萍、方伟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张萍、方伟价值4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