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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某1、叶某2等与叶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1,叶某2,叶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598号原告:叶某1,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叶某2,女,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福,福建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3,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1、叶某2与被告叶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1、叶某2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某1、叶某2以案件涉及其他案外人员,需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1、叶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为2025元,依法减交后收取计405元,由叶某1、叶某2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洪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