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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芷江康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桥英、补家明、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芷江康泰投资有限公司,杨桥英,补家明,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48号申请执行人:芷江康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和平路龙景苑小区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桥英,女,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补家明,男,1957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补华,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637号民事判决芷江康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桥英、补家明、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桥英、补家明、补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