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勇与代强、白道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代强,白道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968号原告徐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代强,男,约35岁,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白道青,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徐勇诉被告代强、白道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勇以二被告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