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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录权、赵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录权,赵芳红,赵芳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异1号案外人:赵志锋,男,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天等县。申请执行人:许录权,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赵芳红,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被执行人:赵芳乐,男,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录权与被执行人赵芳红、赵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志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赵志锋以其申请撤销冻结的账户已被法院解除冻结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案外人赵志锋自愿撤回异议,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赵志锋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李中贤审 判 员  农莎莉人民陪审员  农朝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