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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思雨与杨红兵、樊申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雨,杨红兵,樊申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098号原告:李思雨。被告:杨红兵。被告:樊申堂。原告李思雨与被告杨红兵、樊申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思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雨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思雨负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