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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伍世强与张庆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世强,张庆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736号原告:伍世强,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张庆忠,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伍世强与被告张庆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伍世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世强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世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61元,由伍世强负担。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