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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与张玉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张玉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54号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兆坤,经理。委托代理人赫明国,男,1967年3月21日生,满族,住汪清县。被告:张玉凤,女,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汪清县汪。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与张玉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青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