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恢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殷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某。被执行人朱某。上列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某工资到其帐户,已履行执行费8556元,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吉0602恢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张振良审判员 孙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