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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恢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殷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某。被执行人朱某。上列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某工资到其帐户,已履行执行费8556元,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吉0602恢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张振良审判员  孙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