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监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尚锋、李瑞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锋,李瑞芬,张学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监119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尚锋(又名尚建峰),男,生于1978年5月18日,汉族,户籍地:淅川县。住所地:淅川县。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4日,户籍地:淅川县。住所地:淅川县。系尚锋妻子。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学志,男,生于1973年12月20日,汉族,户籍地:淅川县。住所地:西峡县。二审上诉人尚锋、李瑞芬与二审被上诉人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南民一终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褚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