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39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916号之二原告: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3029192XF法定代表人:王爱燕,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国良,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道*号)**幢设计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宋世炜。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原告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31元,减半收取3465.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85.50元,由原告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克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