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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明方、鲍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方,鲍志刚,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方,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鲍志刚,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方与被执行人鲍志刚、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浙0503执80号一案中,经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鲍志刚、张丽华名下车辆已被查封(实际未扣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06187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徐小明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