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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齐少华、宋院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少华,宋院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财保30号申请人:齐少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易县。被申请人:宋院院,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易县。申请人齐少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院院所有的位于易县阳源大街32号房产(易房房权证易城字第××号)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赵迪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冀F×××××)轿车一辆提供担保(保全价值4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少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为:甲方宋院院将其坐落于易县××大街××房产(易房房权证易城字第××号)一套卖给乙方齐少华,交款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申请人齐少华以交房日期已过、被申请人宋院院未履行该协议为由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院院位于易县阳源大街32号房产(易房房权证易城字第××号)一套。期限6个月。二、查封登记在赵迪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冀F×××××)轿车一辆。期限6个月。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齐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辛超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