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余波、余治宣、张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余波,余治宣,张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余波,男,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余治宣,男,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冲,女,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波、余治宣、张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张冲名下的号牌为川*****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