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姚畅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姚畅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616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264645XF。法定代表人:李云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黄平、罗琦琴,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畅宜,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畅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