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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耀清与徐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耀清,徐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655号原告:高耀清,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被告:徐建军,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耀清诉被告徐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耀清以与被告徐建军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耀清以与被告徐建军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高耀清负担。审判员  方凯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汤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