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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华青与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青,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86号原告:华青,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系原告华青妻子。被告: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白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青与被告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青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华青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