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梅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南路***号。负责人潘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大庆。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梅大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梅大庆鲁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城法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