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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武汉铸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铸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铸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办公研发楼18楼2层4室。法定代表人:孔祥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友爱村。法定代表人:瞿中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铸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7日权利人武汉铸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安服务费202667元及违约金101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46元、执行费309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1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