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匡涛与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涛,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666号原告:匡涛,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花,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娜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汉族,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匡涛与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匡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胡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孔佳薇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