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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河等人与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利,王常春,张兆庆,牛世臣,朱志强,李茂胜,石河,梁国臣,李树春,王长远,杨绪林,张进党,张广勇,万永春,鹤岗市兴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5执9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利,男。申请执行人王常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兆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牛世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志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茂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国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树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长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绪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进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广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永春,男,汉族。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兴安区西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吕业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庆利等14人劳动报酬款237,704.00元。因被执行人煤矿于2014年7月5日发生矿难后,至今未开工生产。经双方自愿协商,申请执行人王庆利等14人同意被执行人自2017年1月起给付申请执行人每人每月500.00元生活费,被执行人现已履行56,000.00元。剩余赔偿款正在履行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本案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李守华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