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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乔红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乔红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920号原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17号凯悦商务大厦1304、1307。负责人:张生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年,该公司员工。被告:乔红强,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捷众洛阳分公司)诉被告乔红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捷众洛阳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国审 判 员  杨 峥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团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