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执复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张凤彬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张凤彬,河北木材贸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复255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服务北里51056部队干休所院内2-4号。法定代表人:潘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广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凤彬等22人。诉讼代表人:毕程飞,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址: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木材贸易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7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在异议和复议程序中均主张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不具有法定评估资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就该异议理由认真审查的情况下,仅以程序上存在瑕疵,该瑕疵不属于严重违法拍卖程序,也没有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为由驳回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应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执异27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审。审判长 王振健审判员 解占林审判员 付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