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兴财与李巧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财,李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陈兴财(甲方)被执行人:李巧玲(乙方)甲方与乙方就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565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共同遵守。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56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李巧玲偿还申请人陈兴财工程款33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承担利息3000元。现已履行4560元,现下剩案件款31440元,被执行人李巧玲保证于2017年6月27日付15000元,于2017年7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下剩案件款16440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对(2016)甘0702执500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年××月××日撤销执行申请书甘州区人民法院:陈兴财与李巧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甘0702民初56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李巧玲偿还申请人陈兴财工程款33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承担利息3000元。现已履行4560元,现下剩案件款31440元,被执行人李巧玲保证于2017年6月27日付15000元,于2017年7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下剩案件款16440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对(2016)甘0702执5003号案件的执行。此致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和解协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7日地点: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汤增国书记员:张思思记录:张思思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申请执行人:陈兴财(基本情况见卷)被执行人:李巧玲(基本情况见卷)问: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兴财与被执行人李巧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你们说一下执行意见:被执行人答:我已经和陈兴财协商解决,被执行人答:我已偿还原告案件款4560元,现下剩案件款31440元,我保证于2017年6月27日付15000元,于2017年7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下剩案件款16440元。现我已与陈兴财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我们双方签订了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书,我们向法庭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书一份,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执行员:刚才申请人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一份,经审查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我们告知申请人,你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你们听清否?被执行人答:听清了。陈兴财答:听清了。执行员: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均答: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6)甘0702执5003号缓急密级签发会签主送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汤增国核稿印刷校对张思思份数份主 题 词 执 行 裁 定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0702执500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财,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金安苑小区Y-16号一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8007296934。被执行人李巧玲,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金沙苑小区11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8312073622。申请执行人陈兴财与被执行人李巧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56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李巧玲偿还申请人陈兴财工程款33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则承担利息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兴财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张思思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0702执500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财,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金安苑小区Y-16号一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8007296934。被执行人李巧玲,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金沙苑小区11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8312073622。申请执行人陈兴财与被执行人李巧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56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李巧玲偿还申请人陈兴财工程款33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则承担利息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兴财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张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