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明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明,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岳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国,经理。申请执行人岳明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岳明货款236468.10元,案件受理费4847元,执行费3520元,共计244835.1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