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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韦兵,李桃英,黄元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16号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住所地贵溪市沿河路老党校门口,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607888565。负责人:乐志芸,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韦兵,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李桃英,女,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黄元发,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与被申请人韦兵、李桃英、黄元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韦兵、李桃英、黄元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本院认为,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韦兵、李桃英、黄元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立即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