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民终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明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明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名城时代广场1栋10层1003,1004,1005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树山,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明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法定代表人:李学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明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承德明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承德明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承德明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318.00元,减半收取2659.00元,由承德明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18.00元,减半收取2659.00元,由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赤博审 判 员  张认众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