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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鹏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鹏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0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鹏飞,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鹏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鹏飞于2016年11月5日6时40分许,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辽E××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太子城经小华山驶往南地方向,行至华山街与明山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瞭望不周,将行人刘某撞倒碾压,致被害人刘某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因腹腔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鹏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鹏飞已赔付被害人刘某的亲属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宋鹏飞被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刘某1、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信息、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协议书、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被害人急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交通)鉴字第20161713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尸)鉴(法医)字[2016]79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2016]酒检字第2495号酒精(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宋鹏飞的供述、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鹏飞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鹏飞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鹏飞案发后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鹏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鹏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天怡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