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根子、罗太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根子,罗太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子,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益,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太平,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上诉人李根子因与被上诉人罗太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坟墓的损坏系罗太平在履行福建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清流里田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合同施工过程中所致,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与福建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清流里田乡人民政府有法律上的关系,原审法院未追加福建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清流里田乡人民政府参加本案诉讼,属于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根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丽 伟审判员 林 炬 火审判员 吴 良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翠芳(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