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付玉兰申请闫宛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兰,闫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修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付玉兰,女。委托代理人梁继国,男。被执行人闫宛新(阎宛新),又名闫刚,男。本院在执行付玉兰与被执行人闫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修执字第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小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