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忠平与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平,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平,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沙塘镇。被执行人: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神林乡神林村。法定代表人:黄志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忠平与被执行人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忠平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忠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时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