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臧旭欢、桐庐赛盾征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旭欢,桐庐赛盾征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臧旭欢,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徐国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桐庐赛盾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121号汇丰大厦2602室,组织机构代码321888426。法定代表人曾丽。本院在执行臧旭欢与桐庐赛盾征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赛盾征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丽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曾丽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曾丽去向,该公司已歇业。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赛盾征信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4万元。根据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案字(2016)第0185号仲裁裁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1800元及双倍工资6993元和补缴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社会保险、执行费6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7)浙0122执515号案于2017年3月11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赛盾征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丽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臧旭欢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赛盾征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