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4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李强,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4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89号。负责人应顺华,系行长。被执行人李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兰波,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强、兰波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浙060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委托绍兴中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强、兰波名下座落于杭州市和家园紫和园8幢1单元1501室的房产进行评估,依据绍兴中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绍中兴房估[2017]59号估价报告书,评估市场价为5643981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在淘宝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寿幼丽以人民币5934787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强、兰波名下座落于杭州市和家园紫和园8幢1单元1501室的房产的所有查封。二、被执行人李强、兰波名下座落于杭州市和家园紫和园8幢1单元1501室的房产归买受人寿幼丽(339011197708283065)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寿幼丽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寿幼丽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