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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志成、朱洪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成,朱洪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朱洪高,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执行陈志成与被执行人朱洪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洪高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洪高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韩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