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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邱祖海与被告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祖海,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160号原告:邱祖海,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钱江,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原告邱祖海与被告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祖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计2796元,公告费据实计算,由原告邱祖海负担。审 判 长  崔 颢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邵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