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邱祖海与被告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祖海,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160号原告:邱祖海,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钱江,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原告邱祖海与被告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祖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计2796元,公告费据实计算,由原告邱祖海负担。审 判 长 崔 颢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邵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