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字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志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字8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志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0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罗志成驾驶川M237CO号正三轮摩托车,载客从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星光名都出发,当行驶至本区西彭镇“职大”门口路段时,与正在人行横道线上由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邓某相撞,造成邓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罗志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死者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罗志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志成已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志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罗志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志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志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钟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