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刚与魏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魏永,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赵刚与被执行人魏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6号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