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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李建军申请执行方美林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方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方美林,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内0826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方美林领取工资,该工资已被本院(2016)内0826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方美林的工资,直至扣清其所欠申请人案款、诉讼费、执行费。扣留期间不得向方美林及他人支付,由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润宾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陆全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