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石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石赟,王福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异12号案外人石祝康,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法定代表人章海兵。被执行人石赟,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福祖,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石赟、王福祖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石祝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石祝康称,我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拟拍卖涉及的房地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内有裁定书载明查封被告石赟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龙舌巷7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该裁定书有疑义,该处房产石赟无共有权,请予撤销。经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旻磊与被告石赟、王福祖、梅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旻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台天商初字第20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石赟、王福祖共有的坐落天台县始丰街道名士苑16幢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告石赟所有的坐落天台县赤城街道人和家园13幢404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告石赟共有的坐落天台县赤城街道龙舌巷7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向天台县房地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发现坐落天台县赤城街道龙舌巷7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权人登记无被告石赟,故未对该处房屋进行查封。本院认为,本院在作出裁定书时决定查封坐落天台县赤城街道龙舌巷7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但在实施查封过程中,因被告石赟无共有权登记,未实际进行查封登记,并未对案外人石祝康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本院的执行行为也无任何不当,故案外人石祝康并无请求撤销的标的指向和执行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石祝康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施林鸟审 判 员 夏玲姬审 判 员 徐俊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