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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先兵与陈岳志米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兵,陈岳志,米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524号原告:张先兵,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新疆托克逊县。被告:陈岳志,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米燕,女,1987年4月15日生,回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张先兵与被告陈岳志、米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案二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催促,原告既不同意公告送达,又不同意撤回起诉,案件无法处理。2017年7月3日电话通知原告,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先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1.31元,减半收取95.66元,由原告张先兵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95.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冯桂英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