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戚保生与朱志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89号戚保生朱志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戚保生与朱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朱志峰应于2017年3月20日前归还戚保生工程欠款1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戚保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于同年6月13日戚保生与朱志峰双方达成协议,以朱志峰在戚保生工地干活的工资折抵23800元债务,同时朱志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长城公司的到期债务128500元,本院依法向长城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现朱志峰债权128500元,其余执行款24600元及执行费2530元朱志峰已履行清结,执行款153100元已兑付戚保生,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89号戚保生与朱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自: